1.纜風繩
(1)《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,提高機架體在確保本身強度的條件下,為確保全體穩(wěn)定選用纜風繩時,高度在20m以下可設一組(不少于4根),高度在30m以下不少于兩組,超過30m時不應選用纜風繩方法,應選用連墻桿等剛性辦法。
(2)提高機的纜風繩應根據(jù)受力狀況經(jīng)計算確定其材料規(guī)格,一般狀況選用鋼絲繩直徑不小于9.3mm。
(3)依照纜風繩的受力工況,有必要選用鋼絲繩(安全系數(shù)K=3.5),不允許選用鋼筋、多股鉛絲等其他材料代替。
(4)纜風繩應與地上成45°~60°夾角,與地錨拴牢,不得拴在樹木、電桿、堆積的構件上。
(5)地錨的設置應視受力狀況,一般應選用水平地錨進行埋設,露出地上的索扣有必要選用鋼絲繩,不得選用鋼筋或多股鉛絲。當提高機低于20m和堅固的土質狀況下,也可選用腳手鋼管等型鋼材料打入地下1.5~1.7m,并排兩根,間距0.5~1m,頂部用橫桿及扣件固定,使兩根鋼管同時受力,同步作業(yè)。
2.與建筑結構銜接
(1)連墻桿選用的材料應與提高機架體材料相適應,銜接點緊固合理,與建筑結構的銜接處應在施工計劃中有預埋(預留)辦法。
(2)連墻桿與建筑結構相銜接并構成穩(wěn)定結構架,其豎向距離不得大于9m,且在建筑物的頂層有必要設置1組。架體頂部自在高度不得大于6m。
(3)在任何狀況下,連墻桿都禁絕與腳手架相銜接。